原標題:酒后火鍋店鬧事 毆打處警民警
飲酒后在火鍋店內鬧事,民警處警時反而將民警打傷。6月1日,留壩縣人民法院一號法庭,對一起酒后襲擊警察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陳某、王某等人在留壩縣馬道鎮馬道街自助火鍋店用餐、飲酒后因消費費用與火鍋店店主產生糾紛并報警。留壩縣公安局馬道派出所民警劉某、黃某接縣局“110”指令后,于當晚9時許出警,先期到達現場民警黃某向二被告人出示警察證后,在對雙方進行勸解的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王某在火鍋店門口對民警黃某進行辱罵、沖撞,將其摔倒在火鍋店門口街道上,對其拳打腳踢,并打碎火鍋店內一扇玻璃門,致使民警黃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并對現場民警劉某撕扯、推搡。
之后,二被告人被帶到馬道派出所,在派出所辦公區,被告人陳某仍不聽勸解,采用推搡桌椅、弄臟檔案盒等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該案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民警黃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綜合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使一名民警受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對其予以懲處。鑒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留壩法院 田思思
酗酒后打傷警察 妨害公務被判刑
聚會飲酒本是平常事,但酒后尋釁滋事還打傷前來處理事故的警察就要受到法律處罰。近日,漢臺區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李某有期徒刑7個月,宣告緩刑1年。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陳某邀約被告人李某及幾個朋友在一家餐廳吃飯,席間,陳某與李某喝了大量白酒。當晚9時許,兩人吃完飯來到馬路邊,等待李某的朋友小馬。期間,李某朝路邊停放的一輛轎車尾部踢了一腳,車主張某下車責問李某為何踢車,李某隨即辱罵并追打張某,張某見狀開始逃跑并撥打了報警電話。派出所民警小許、輔警小劉接指令后著警服、駕駛警車出警趕到現場找到陳某、李某,表明身份后對陳某、李某進行詢問,兩人看到民警來后再次追打張某,小許、小劉隨即上前制止,陳某即向小許、小劉開始動手,在小許打電話呼叫增援過程中,陳某再次毆打小許腹部,李某沒追上張某后返回,也沖向小許,小許一邊警告對方一邊退向馬路中間,李某抓住小劉衣領將其按倒在地,陳某從背后用拳頭毆打小劉的頭部和背部,小許見狀拿出伸縮警棍欲上前制止卻被李某朋友小馬攔住,導致小劉被陳某、李某繼續毆打,直至增援民警趕到將被告人陳某、李某抓獲。經醫院診斷,小劉頭部皮下血腫、背部軟組織挫傷。
漢臺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李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法官寄語:美酒雖好,切莫貪杯。因喝酒誤事、出事和發生糾紛的例子在生活中屢屢發生。朋友間聚會本圖個高興,但飲酒應有度,避免醉酒后失態、失德而追悔莫及。漢臺法院 偶洋 王晶
90后男子調包客戶銀行卡構成盜竊罪
90后男子周某為還賭債,在其工作的銀行分理處通過調包客戶銀行卡、偷記銀行卡密碼的方式,將客戶銀行卡內4400元錢竊走。近日,周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周某為某保險公司派駐南鄭縣新集鎮某銀行分理處工作的員工。2016年1月6日15時許,被害人李某到該分理處辦業務,并請周某在ATM機上轉賬。期間,周某產生盜竊卡內錢款的念頭,并趁機記住了李某輸入的銀行卡密碼。業務辦理后,周某又趁被害人李某不備從銀行柜臺拿取一張廢棄的銀行卡交給李某,將李某存有4482.16元的銀行卡盜走。次日,周某在漢中市漢臺區北大街的一臺ATM機上分兩次取走錢款4400元,所盜款項全部用于償還賭債。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銀行卡4400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南鄭檢察院 王奕丹
羊群肆意毀林坡主人依法擔責任
因飼養的羊群在他人承包的荒坡放養,造成他人經濟林木厚樸樹苗毀壞嚴重,2016年6月8日,洋縣人民法院龍亭人民法庭依法判決羊群主人魯民康賠償原告靳兆彥經濟損失2萬元。原告靳兆彥于2010年10月承包了茅坪鎮三聯村六組30畝荒坡,栽種了約11000株厚樸樹苗。2011年至2015年,被告魯民康散養羊群對原告荒坡上的厚樸樹苗破壞嚴重。2015年5月,被告購買了5300余株樹苗將毀壞的經濟林木給予補種,但對原告的其他損失拒絕賠償。審理中,雙方均認可原告羊群從2011年至2015年底共毀壞被告厚樸樹苗約70%,厚樸樹栽種當年就可以產生收益,每棵樹苗每年的經濟效益為1元錢。
該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雙方認可的事實,被告雖然補種了5300棵苗,但原告因經濟林木遭受毀壞有經濟損失,遂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魯民康賠償原告靳兆彥經濟損失2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語:《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經濟環境日益好轉的今天,人們在享受美好生活的今天,喜歡飼養寵物頤養天年,但必須負起管理責任,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洋縣法院 楊睿
拍案
“拍案”欄目里每個案例都是真實發生過的。希望通過案例的分析,透過法官與檢察官的解讀,能使讀者學到一些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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